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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开发区社保中心、东营港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参保及补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的比例进行补缴,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以前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期转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的(不属于首次参保),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三、失业人员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五、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后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保人员在办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手续时,因缴费年限不足、单位欠费等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至退休之月不存在欠费的,自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参保并办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手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办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补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日至退休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又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认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七、新增或中断后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
    八、女工相关费用报销问题。在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制度之前,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住院费用暂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规定之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疤痕妊娠、葡萄胎、宫外孕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7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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