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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竞RAYBET官网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学生处管理员  时间:2018-10-3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的指导教师,是学业指导、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促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科学考核、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积极有效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尤其是大学生意识形态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有效引导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积极学习和运用微信、微博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

(五)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坚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等,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服务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工作任务,做好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学生资助、评奖评优等学生日常事务服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咨询、指导;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做好学生发展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学业指导,有效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研究兴趣;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做好学生团学组织的指导。指导学生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

(九)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照班级数额定岗,专职辅导员原则按照1200比例设置;兼职辅导员原则超过50人班级,每两个班设一名辅导员;人数少于50人的三个班设一个辅导员。实行定岗不定人,双向选择制度。

第七条 申请范围及时间

1、各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2、符合条件的专业招生教师;

3、所有申请人员1016日放学前上交申请表(见附件)到相关学院,过期不予受理;各学院于1019日完成审核、公示、聘任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依据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的方式,经过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各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岗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考核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评奖评优、绩效奖励及晋升挂钩。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予以诫勉,诫勉期为半年,诫勉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以留用,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如果仍表现不好的,按照规定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四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五)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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