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县级大病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村,企业、镇直单位:
依据我县惠民政策要求,定于2018年1月15日- 2018年1月31日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级大病补偿申报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
自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在常规报销、居民大病补偿(人保财险公司)等基础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未达到80%的,可纳入县级大病补偿范围。
二、提交材料
(一)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本索引页和个人页复印件);
(二)患者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儿童提供父亲或母亲银行账户)。患者已身故的,需提交村委合法继承人关系证明一份盖章,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请各社区、村、企业、镇直单位高度重视,及时下发通知,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不出现错报、漏报等问题。2018年1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到镇便民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办理。
大王镇便民服务中心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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